法考备考攻略行政法易考点汇总,希望可以给备考法考的同学一点帮助。
考点一: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1. 法律优先 (法已规定不可违)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二、合理行政:1. 公正公平 2. 考虑相关因素 (考虑符合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
3. 比例原则 (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1. 行政公开 2. 公众参与 3. 回避原则
四、高效便民:1. 行政效率原则( 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 2. 便利当事人原则
五、诚实守信:1. 行政信息真实( 行政主体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
2. 保护信赖利益( 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 信赖利益 + 合理根据 )
六、权责统一:1.行政效能( 赋予行政主体实现行政目的所需的相应的执法手段 )
2. 行政责任(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考点二:国务院的组成和设置
一、组成部门:xx 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发改委、卫健委、民委;基本职能
二、直属机构:xx 总局、XX 署;专门业务
三、部委管理的国家局:xx 局;特定业务
四、设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组成部门,行政机构决定处级内设机构,国务院批准司级内设机构,其余国务院决定。
五、议事协调机构:无机构、无编制、无人员
考点三:公务员
一、不得录用:刑处+开除党籍/公职+失信对象
二、新录用试用期为一年;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三、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并处(同种类:不超 48; 不同种类:最重)
考点四: 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规章:国务院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国务院/常委会裁决。
考点五: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常设: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二、临时: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
考点六:行政许可的委托 (行政机关+ 公告+ 不可转委托)
考点七:许可听证范围及程序
一、依职权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公共利益+应当公告)
二、依申请听证(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应告知+5 日内申请+20 日内组织)
考点八: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通报批评
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⑤行政拘留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考点九: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补充设定
一、法律:任何种类
二、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
三、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之外
四、部门规章:警告、通告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限额由国务院决定)
五、地方政府规章:警告、通告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六、补充设定:有上位法设定,但无相应罚则;公开听取意见+2 说明
考点十: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基于迫切需要,省级决定,下放乡镇街道)
考点十一: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一事不再罚(同一行为+2 次以上罚款处罚;多个法律规范:按最高)
二、追究时效(2 年+涉及生康、金融且危害后果:5 年+(《治安管理处罚》规定:6 个月))
三、不予处罚、首次不罚、无主观不罚
考点十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条件(警告+罚款(公民 200 以下+其他组织 3000 以下))
二、程序(出示身份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备案)
三、决定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考点十三: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一、询问(不超 8 小时;可能适用拘留,不超过 24 小时+可书面材料+通知家属)
二、检查(不少于 2 人+工作证件+县级证明文件;立即检+出示工作证+公民住所除外)
三、扣押(作为证据物品+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合法财产,不扣应登记)
考点十四:罚执分离的例外
一、行政处罚( 100 以下+不当场事后难执行+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当事人提出 )
二、治安管理处罚( 50 以下无异议+当地无住所,事后难执行+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确有困难 )
考点十五:行政强制的设定
一、法律:任何种类 ;
二、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之外;
三、地方性法规: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四、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考点十六: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原则:实施前须报告并经批准
例外:当场实施+24 小时报告补办;限制人身自由+立即
考点十七: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主体:海关、公安、国安、税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口诀:海公先睡)
二、催告( 事先催告+书面形式 )
三、陈述申辩
四、执行决定( 书面+直接送达 )( 逾期不履行+无理由,作出决定;有证据转移/隐匿,立即 )
五、原则( 不得夜间或法定,紧急除外;居民不可停止供水/电/热/燃气 )
考点十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条件( 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催告 10 日仍不履行;3 个月内申请 )
二、管辖法院( 原则: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例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
三、申请执行材料
①强制执行申请书;②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③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④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四、费用: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考点十九: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一、自由选择型(无顺序要求)
二、复议前置型(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纳税/经营者集中)
三、复议终局型(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不服)
考点二十:管辖
一、一般: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复议案件:原机关所在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 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
四、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考点二十一:行政诉讼的期限
作为案件:
一、一般:6 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不超 1 年
三、不知道行为的内容( 不动产 20 年+其他 5 年 )
不作为案件:( 有履行期按履行期;无履行期按 2 个月;紧急不受限 )
经复议案件:
①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②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 15 日内。
考点二十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一、一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发回重审、再审案件不适用
二、当场作出+2000 元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三、合意
考点二十三:二审
1. 原则开庭审/全面审
2. 附带民事诉讼 5 类,一并审+分别裁判+双重收费
3. 遗漏赔偿诉求:不应赔,驳回;应赔,调解,调解不成发回。
考点二十四:刑事赔偿不赔情形(有罪之人不负责:赔后不赔前;无罪之人未受实刑:赔前不赔后)+义务机关(后置原则)
考点二十五:司法赔偿程序
一、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2 年;方式+项目+数额;2 个月内作出,10 日内送达 )
二、复议机关处理( 30 日内申请+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2 个月内作出 )
例外情形: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三、赔偿委员会处理( 30 日内申请+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赔委会+1 式 4 份可口头+书面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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