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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高频考点:民事诉讼证据

来源:www.pxwy.cn 发布人:裴裴

2021-12-29 22:39:48|已浏览:165次


      帮助大家在一级建造师备考中查漏补缺,提高备考复习效率,一级建造师频道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考点,详情如下:

民事诉讼证据:

1、证据 8 大种类: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1)书证和物证

1)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则;

2)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人证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鉴定意见

1)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作出的书面意见,如笔迹鉴定;

2)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法院直接委托;

        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电子数据

        与案件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存储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软盘、硬盘或光盘中的电子数据信息。

2、证据的保全:

        (1)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非强制);申请诉讼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在 48 小时内裁决,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2)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损失;(3)《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 证据的应用

(1)举证时限:

1)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若由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不少于 15 日,第二审不少于 10 日;

(2)质证

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通过书证、视频等方式作证;

2)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3)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3)认证

1)非法证据(无证明力,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如侵权、违法、违反社会公德取得的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瑕疵证据(证明力小,应当补正):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本文由培训无忧网优路教育课程顾问老师整理发布,更多课程信息可关注一级建造师培训或添加老师微信:1503333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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