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PA考试中《经济法》是比较重要的考试科目,在备考中考生应全面学习每一个知识点。下面总结了CPA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分类,希望对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合同的分类有助于正确理解法律、订立和履行合同,有助于正确地适用法律处理合同纠纷,还可对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通常,在立法与合同法理论上对合同作以下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了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民法典》合同编在第二分编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的同时,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具有依存和牵连关系,故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单务合同则无这些问题。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
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至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还可以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等类型,关于这几种分类的意义在本书第二章中有阐述,此处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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