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5 11:56:30|已浏览:134次

知识点1:工程参与各方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3.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许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知识点2: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
1.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关于保修期义务的规定
(1)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人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收到通知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2)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3)保修期内,造成各方的损害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建设单位再向责任方追偿。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
3.质量保证金
每期工程进度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一年后再清算。质保期如有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4.工程保修阶段的主要工作
①定期回访;②协调联系;③界定责任;④督促维修;⑤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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