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7 10:09:55|已浏览:192次
机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一、机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1、机电工程招标管理及要求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 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2、机电工程投标管理及要求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机电工程开标与评标管理要求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机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分包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总承包方对分包方及分包工程施工,应从施工准备、进场施工、工序交验、竣工验收、工程保修以及技术、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工程款支付、工程资料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总承包方或其主管部门应及时检查、审核分包方提交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统计报表、工程款支付申请、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竣工交验报告等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批复。
2、分包方的履行与管理
分包单位不得再次把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
分包方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并报总包方审核。
分包方按总承包方的要求,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预算、结算。
及时向总承包方提供分包工程的计划、统计、技术、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验收等有关资料。
发生安全或伤亡事故,分包方应立即通知总包方代表和总包方安监部门
3、合同索赔
成立的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商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不可抗力的处理方式: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分析是否造成实际的工期损失(看影响的工作是否在关键线路上?若在非关键线路上,是否超过工期总时差?)
关键线路上是可以索赔工期的,但非关键线路,要看工期延误的天数是否超过了总工期,超过,可以索赔,未超过,不能索赔。
三、机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在临电工程开工前编制完成。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 50kW 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施工组织总设计是编制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
2、施工方案编制内容
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施工方法及工艺要求、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基本内容。
3、超危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的修改要求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 " 通过 " 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2)结论为 " 修改后通过 " 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3)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 " 不通过 " 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施工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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