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3 08:37:31|已浏览:6065次

01.国土空间
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国土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包括陆地、陆上水域、内水、领海、领空等。若以国土空间发挥的主导功能为标准,国土空间可分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
02.国土空间规划
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是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空间规划融合统一后形成的全新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
国土空间规划可分为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五级,以及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三类,也就是“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其中,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及以上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总体部署与统筹安排。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
03.总体规划
是行政辖区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04.详细规划
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05.专项规划
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06.生态保护红线
是指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07.永久基本农田
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划定的需要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08.城镇开发边界
是指为防止城镇无序扩张和无序蔓延、优化城镇布局形态和功能结构、提升城镇人居环境品质,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城镇集中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空间边界。
09.中心城区
是指城市建设用地集中分布区及其相关控制区域,相关控制区域包括城市的新城、新区及各类开发区,组团式城市的主城和副城等,不包括外围独立发展、零星散布城镇建成区。
10.城镇功能控制区
指以中心城区为主体的、应进一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政单元,属于市县规划重点管控范围。城镇功能控制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应分批次上报审批。
11.国土空间开发
以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为主的国土空间开发活动。
12.国土空间利用
根据国土空间特点开展的长期性或周期性使用和管理活动。
13.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对陆海所有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活动,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边界、用途和使用条件等,核发行政许可,进行行政审批等。
14.主体功能区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态系统特征以及人类活动形式的空间分异为依据,划分出具有某种特定主要功能、实施差别化管控的空间单元。
主体功能区按开发方式,可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按开发内容可划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
15.生态空间
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要的功能空间。
16.农业空间
以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为主的功能空间。
17.城镇空间
以承载城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要素为主的功能空间。
18.城市化地区
是以提供工业品和服务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农产品和生态产品。
19.农产品主产区
是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生态产品、服务产品和部分工业品。
20.重点生态功能区
是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一定的农产品、服务产品和工业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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