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5 09:12:02|已浏览:156次

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餐厅、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的义务。
4.缺陷商品召回义务
应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应承担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
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8.质量担保的义务
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9.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没有规定和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10.无理由退货义务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11.格式条款的合理使用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
12.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13.信息说明义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的义务。
14.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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