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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资格考试复习必看知识点梳理

来源:培训无忧网 发布人:云朵

2022-02-28 10:10:29|已浏览:5056次

护士资格考试复习必看知识点梳理

护士资格考试复习备考必看知识点

      【考点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考点2】根据对病人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可以将医疗事故分为4级。其中,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病人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事故。

      【考点3】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病人通报、解释。

      【考点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机构是各级医学会。

      【考点5】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委托鉴定的途径有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行政委托、司法委托3种。

      【考点6】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有: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人病情异常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考点7】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点8】《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病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本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病人的“同意权”,体现了对病人自主权的尊重。

      【考点9】《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病人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毀病历资料。

      【考点10】《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病人损害的,病人可以向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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