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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来源:培训无忧网 发布人:木木

2021-11-14 11:59:18|已浏览:272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不仅各自需要进行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还需一致,如合同、决议等。合同是常见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则是典型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是指多个主体依据表决规则作出的决定。作为一种重要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在性质上与合同行为存在区别:决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多数决的方式作出,而且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拘束力;决议中的意思表示不仅针对发出表示的成员,而且主要针对表示者共同代表的法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的买方为获得对方的货物而支付价款、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为获得对方的报酬而提供劳务等。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等。
      区分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
      (1)确定行为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则必须是无偿的,对此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
      (2)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来说,有偿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4)主张撤销权。如果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主张《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撤销权;如果是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则不用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就可以主张《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撤销权。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效果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因此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这种变动既可以是权利的产生,也可以是权利的变更或者消灭。物权变动就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实现的重要前提;处分行为则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4.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该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区分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5.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贷合同,为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民事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民事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民事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区分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废由主民事法律行为决定,主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能存在。

      

      本文由培训无忧网恒企会计专属课程顾问老师整理发布,更多相关课程请关注培训无忧网注册会计师培训或添加老师微信:1503333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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