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2013年6月,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信、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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