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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经济法的知识点总结

来源:www.pxwy.cn 发布人:云朵

2021-12-20 15:51:20|已浏览:199次

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经济法的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考点汇总

知识点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我们给大家讲解了五个构成要点。

    首先,第一转让人在形式上一定是票据权利人,这个只是形式上,实质上您是没有处分权的。第三个条件,我们受让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让方式来取得了票据。第四,受让人必须是善意且没有重大过失的,换句话说,如果是由于欺诈、胁迫、盗窃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肯定是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的。

    另外,如果您是有重大过失也是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最后一点,我们还必须要付出相当的一个对价,也就是如果是由于税收、继承、赠与这样合法的方式无偿取得票据,但是,您所想要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那咱们的前手本身就是一个无权处分,他就不享有票据权利。

    所以那个时候我们没有付对价的话,也是没有办法通过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来取得票据权利的。因此,我们要求收让人必须要付出相当的一个对价。

    满足了这样的五个构成要件之后,我们就可以说你构成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既然是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掉我们的票据权利。此外需要注意,类推适用我们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

知识点2:票据伪造、变造

    票据伪造和变造的问题,其实就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从考试的角度来看,伪造是咱们案例分析题的重中之重。但其实这个点非常简单,大家在考试的时候需要记住一个结论,就是对于票据的伪造,我们这里主要指的是假冒他人名义来进行签章的这种伪造,这块如果是假冒他人名义的伪造,对于伪造人和被伪造人,我们通通不承担票据责任。

    对于伪造人而言,虽然我在票据上签了章,但是我签的是别人的名和章,所以我们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那对于被伪造人而言,自始至终我们就没有在票据上签过章。所以呢,也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接下来就是票据变造。这个点更多的从客观题的角度盯防一下就可以了。如果是变造前签章,就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如果是变造后签章就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无法判断,我们就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如果您是变造人,在票据上签章了,要对变造后的行为和事项负责,把您解释为是在变造后的票据行为人。变造的问题从客观题盯防即可。

知识点3:失票救济
    失票救济的三场途径需要注意。谈到失票救济,更多的是从客观题的角度对它进行盯防,对这里面涉及到的关键的理念性质的东西,关键性的数字、关键词注意盯防就可以了。

    关于追索,我们可以分为到期追和期前追。特别是期前追这一块,大家稍微去盯防一下客观题。那我们在行使追索权的时候,除了要遵期提示之外,必须要依法取证,要拿到相应的一个拒付证明。

    那接下来再来看一下追索对象,追索对象里面,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通通都属于追索对象。那在追索的时候,我们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一个人,数个人或者是全体来行使追索权。最后,我们的追索金额其实呢包括了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这三块。

知识点4:汇票背书

    汇票背书的问题,首先,在背书里面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个是被背书人名称、一个是背书人签章。其中,被背书人名称,我们是可以授权补记的。紧接着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咱们的背书日期。

    如果没有记载背书日期,我们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进行背书的。如果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四个大字,那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的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如果涉及到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这个时候背书是无效的。紧接着就是背书转让的一个效力,首先一方面,通过背书的转让行为,我们实现了票据权利的转移,将背书权利转让给了被背书人。

    另外一块是权利的担保。也就是背书人当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的时候应该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但也有例外。比如说,如果我们记载的不得转让,这肯定是一个例外。一个比较新鲜的点就是类似于绕口令一样的规则:如果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我们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如果持票人为背书人,我们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这个点需要大家注意。

    之后是票据贴现的问题,票据贴线只有经过批准的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来做,才是允许的。如果是其他的组织或者是个人,会涉及到非法贴现的问题。请大家特别盯准,非法贴现,我们这个背书行为,它是无效的。非法贴现,它其实是可以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关联起来打一个组合拳的。

    所以今年,在案例分析题这儿一定是重中之重来进行盯防。接下来就是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的问题,那这两种非常特殊的一个背书的形式,大家稍微去盯防一下,更多的来盯防一下客观题就可以了。

知识点5:汇票承兑(远期汇票适用)

    预票承兑的知识点首先请大家明确,它针对的一定是远期汇票。所以,一上来就是遵期提示的问题,我们提示承兑期限。如果是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一定的是在汇票到期日前来进行承兑。

    那如果是见票后定期付款,是出票日起的一个月内来提示承兑。接下来,我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定是承兑的字样再加上签章。那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承兑日期,如果没有记载承兑日期,是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作为承兑日期。承兑附条件,我们是视为拒绝承兑。承兑的一个效力,当付款人承兑了这个汇票之后,就要去承担到期付款的这么一个责任,咱们就成为了票据的主债务人。

知识点6:汇票保证

    首先大家需要结合民法典的学习来关注保证人身份的问题,这个点是今年新增和修订的。接下来,关于票据保证,我们有三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分别是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保证人的签章。那这块需要注意,如果保证人没有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的字样,而是另行去签订了一个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这时,它不属于票据保证,但是他有可能具有民法上保证的一个效力。

    接下来是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这块如果是被保证人没有记载,那我们就看这个票有没有被承兑,如果是承兑了的,以承兑人作为被保证人。如果这个票还没有被承兑,这个时候我们是以出票人作为被保证人。

    那紧接着就是保证日期,如果没有记载保证日期的话,以出票日期作为保证日期。紧接着保证附条件,如果是保证附条件,不影响对汇票的一个保证责任的承担。最后就是保证的效力,它就使得保证人成为了票据债务人。这里请大家注意一下,特别是保证效力,它其实是具有一个独立性的。

知识点7:汇票的追索权

    关于追索,我们可以分为到期追和期前追。特别是期前追这一块,大家稍微去盯防一下客观题。那我们在行使追索权的时候,除了要遵期提示之外,必须要依法取证,要拿到相应的一个拒付证明。

    那接下来再来看一下追索对象,追索对象里面,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通通都属于追索对象。那在追索的时候,我们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一个人,数个人或者是全体来行使追索权。最后,我们的追索金额其实呢包括了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这三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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