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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之工程结算的知识内容概括

来源:www.pxwy.cn 发布人:云朵

2021-12-22 10:42:04|已浏览:241次

造价工程师考试之工程结算的知识内容概括

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一般工程结算可以分为定期结算、分段结算、年终结算和竣工结算等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

1、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有: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应当规定的计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相关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增值税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竣工结算的审核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3)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4)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通常应包括下列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审核阶段、审定阶段。

    (5)竣工结算审核的成果文件应包括:1)竣工结算审核书封面;2)签署页;3)竣工结算审核报告;4)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5)竣工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6)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7)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等。

    (6)竣工结算审核采用全面审核法,除委托咨询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采用重点审核法、抽样审核法或类比审核法等其他方法。

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2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实际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约定期限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约定期限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3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违约解除合同

    (1)承包人违约

    (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4、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是指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结清全部剩余款项的活动。

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管理

    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7] 138 号)中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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